近日,消防救援部門通過監督檢查,發現一批消防安全風險隱患場所及單位。現對本階段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中發現的火災風險隱患曝光,以督促整改,杜絕火患。
案例一:慶城縣張某、寧縣黃某占用消防車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政處罰案
2025年,慶城縣消防救援大隊、寧縣消防救援大隊在開展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慶城縣張某、寧縣黃某將私家車停放在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大隊依法立案處罰。慶城大隊、寧縣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分別于2025年1月20日、2025年3月31日給予張某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黃某罰款人民幣叁佰伍拾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陳某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停放電動自行車,拒不改正行政處罰案
2025年1月14日,鎮原縣消防救援大隊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時,發現陳某將個人所屬電動自行車停放在鎮原縣璟華豪庭小區(華青尚品)3號樓1單元1層電梯前室,在大隊要求將車挪離后,以“有事在忙”為由,拒絕挪走電動車,其行為違反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大隊依法立案處罰。于2025年1月20日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決定給予陳某罰款人民幣陸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某物業公司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行政處罰案
2024年12月26日,環縣消防救援大隊對環縣某高層住宅小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該場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按要求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證,違反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大隊依法立案處罰。于2025年1月3日,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定給予該小區物業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