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網訊(記者 高于婷 實習生 王富強)近年來,在互聯網大數據背景下,電商行業取得了蓬勃發展,經營門檻的降低和互聯網的便捷,讓消費者和商家都享受到了紅利。但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背后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如監管空白、維權渠道不暢、保障機制不健全等,給市場交易秩序的維護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帶來了阻礙。
201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針對電子商務領域出臺的綜合性法律,在經營者身份認定登記、消費者權益保障、交易市場秩序等方面都作了詳盡規定,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兜牢底線。
身份認定有標準
市民劉瑞是一名資深的網購達人,大到家電小到紙品,她都選擇在網上購買,微信上更是加了不少代購,遇著新奇的產品她就會買來一試。雖然劉瑞很有經驗,但也沒逃過商家的“忽悠”。她曾經通過朋友圈的代購花費近千元買了一款減肥餅干,代購人講述了種種功效,讓劉瑞很是心動,購回后她迫不及待地試用。可吃了一段時間后,沒有任何效果,劉瑞便再次向代購人咨詢,代購人起初還有幾句回應,后來就完全沒了回復。對于這種情況,劉瑞毫無辦法,只能自認倒霉。
朋友圈購物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消費方式,因其成本低、傳播快,許多商家看準這一優勢,紛紛在朋友圈打響了“促銷戰”。可由于沒有第三方平臺保障,也沒有實名認證,單憑個人信任進行交易,虛假宣傳、售后無保障、假冒偽劣商品等消費糾紛很容易出現,消費者一旦遇到糾紛,常常是難以維權。
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首次將微商、朋友圈代購納入監管范疇,據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這意味著,往后,微商、代購等經營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據慶陽市工商局市場規范管理科工作人員張勇寅介紹,以往執行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只是針對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了備案監管,對電商銷售經營者的一些基本信息并未納入監管范圍,工商部門也沒有進行實名認證,這就造成了一些商家的虛假宣傳、假冒偽劣產品流入市場,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無從追責,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新頒布的《電子商務法》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對電商銷售經營者進行登記管理,這對于市場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記者采訪了解到,《電子商務法》的出臺,讓許多微商、代購重新考量了自己的經營前景。一部分微商經營者坦言,先繼續經營,等到開始登記納稅時,再看看細則規定,如果利潤空間變小,就可能會放棄經營。但微商經營者小彤卻有不同的看法,她認為,此次《電子商務法》出臺讓交易有了法律保障,也讓人們對微商的身份有了信任,更有利于市場交易。
責任更加明晰
人們在網上購物,除了查看商家給出的商品信息外,用戶評價也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一項重要參考。市民王先生是一名教師,因職業需要他經常會在網絡上購買書籍,在購書之前他習慣先查看用戶評價,可在瀏覽時他卻發現,有些商品的評價千篇一律,“都說某個商品好,沒有一點瑕疵,能看得出來一些好評是刷出來的,沒有太大參考價值。”
不少市民反映,在網購中發現部分賣家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給好評,一方面購買“水軍”刷好評。尤其是當顧客購買了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時,真實評論會在評論區消失,留下的只是一些正面評論。
針對這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做法,《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甘肅錦晟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向陽表示,《電子商務法》出臺后,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時認真審查商品信息公示欄是很有必要的。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應當保存證據,包括聊天記錄、網頁瀏覽記錄等,然后及時向工商、消協等部門投訴,甚至到法院起訴。在以往的侵權案例中,消費者的投訴對象大多僅限于商品的銷售者,此次新法實施后,電商平臺和商家都會成為追責對象。
信息保護增強
在實體店買東西,談好價格,付款后就可以拿東西走人,可是,網購則需要提供個人信息、住址、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如果不加以保護,后果不堪設想。
由于信息泄露造成損失的消費者方女士,曾在某網站上購買藥品,沒過幾天接到自稱是該網站售后服務的電話,準確地說出了她的個人注冊信息和消費記錄,并表示有最新優惠活動。“以為真的是售后人員,就沒考慮太多給自己的賬戶上充值了1000元。可事后查驗余額時才發現沒了這筆錢,這才意識到自己上當了。”
記者了解到,目前許多網站和APP,會根據消費者的瀏覽內容提取大數據,然后推薦類似的商品信息,有些電子商務經營者還利用大數據分析手機用戶支付能力、支付意愿,實行“一人一價”,甚至出現“會員價”高于正常價格的情況。種種問題無不影響著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吳向陽對該條規定解釋道:“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是較為全面的,有《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保障,此次出臺的《電子商務法》有關信息安全的部分將與這些法律配套使用,借助技術手段、行業規范以及法律手段共同去保護。”
權益更有保障
市場交易難免會出現糾紛爭議,權利義務的劃定和補救機制的設立,對于消費者和經營者來說都十分重要。《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交易爭議解決也進行了詳盡規定,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資源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據了解,《電子商務法》出臺后,天貓、淘寶、京東等國內主流電商平臺已經發布有關提示及合規指引公告,蘇寧更是直接為商戶上線了有關《電子商務法》的培訓課程。不僅如此,這些電商平臺還對用戶評價、商家推出等基礎規則做了相應調整與修訂。
記者從市工商部門了解到,隨后相關部門也會積極推動《電子商務法》的宣傳普及,盡快根據本地發展情況,細化措施保障新規實施,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張勇寅說:“今后將會加強全市工商系統網監工作人員的培訓,同時開始篩查本地在網絡交易平臺具備登記條件而沒有登記的市場主體,督促其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納入監管范圍。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線上線下一體化檢查,包括微信朋友圈的銷售廣告的發布都將進行審核,開展企業網絡經營行為的核查工作和互聯網廣告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專項整治行動。通過法律監管的加強和相關政策落實,進一步優化電商從業環境和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