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經濟社會交流中的作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對開展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予以保障,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規劃;
????(三)組織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評估檢查;
????(四)協調、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
????(五)開展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的宣傳工作;
????(六)組織、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培訓、測試;
????(七)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使用工作的調查研究。
????第六條 省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核發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和漢字應用水平等級證書。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