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唯一提及的立法項目,監察法的立法進展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今天上午,監察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
……
對于社會關注的熱點內容,草案二審稿作出了回應。
常委會任免監察委委員
關于監察委員的產生,一審稿第六條、第七條中規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免。
中央紀委機關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均規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從試點實踐看,這種任免方式比較好,建議對一審稿作出修改。
二審稿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安全
一審稿第二十四條對采取留置措施的條件情形作了規定。一審稿第四十一條對采取留置措施的決定程序、時限等作了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專家建議對留置場所相關規范進一步予以明確,對通知家屬的規定進一步予以完善。
對此,二審稿增加以下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同時,二審稿還對相應的內容作出修改。
將一審稿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將一審稿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第一句修改為:“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將一審稿第六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
關于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根據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公眾意見,二審稿增加以下內容: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設立內部專門監督機構
關于加強對監察人員的監督,有的地方提出,為體現“打鐵必須自身硬”,自2014年以來,中央紀委和省級紀檢機關均設立了干部監督室,強化對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建議在草案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對此,二審稿將一審稿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一審稿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程序。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建議,明確由哪個機關受理申訴,并細化申訴程序。
對此,二審稿增加規定:監察對象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審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稱,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監察法草案進行了深入審議,聽取了中央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見,目前形成的草案審議稿已比較成熟。
法律委員會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將監察法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議案。(記者 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