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武漢9月8日電 今天,漢陽高空拋物致女嬰傷殘案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經審理,武漢中院判令駁回陳某等47人上訴,維持原判,涉案樓棟80戶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2014年11月20日15時許,出生44天的女嬰小欣怡在漢陽世紀龍城小區11棟2號房樓下南側曬太陽,被小區不明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小欣怡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并被法醫鑒定為七級殘疾。事發后,小欣怡父母將小區涉案樓棟2樓及以上128戶居民訴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46萬元。
2015年11月10日,法院經多方調查、審理,依法認定小欣怡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9.5萬余元。除原告自愿撤回對其中8戶的起訴外,其他被起訴的120戶中,有80戶被認定需承擔賠償責任,共賠償小欣怡36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不服判決的陳某等47人提起上訴(其中王某等8名上訴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法院裁定撤回上訴處理),請求市中院撤銷一審判決中對自己判定的補償責任,改判自己不負責任;請求對涉案石塊的拋物責任樓層進行科學檢測;認為小欣怡監護人對出生僅44天的孫女疏于監護,應承擔責任;認為一樓麻將室業主明知坐在門口有受拋物之害危險,卻對受害人不進行任何提醒,應承擔責任等;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等。
經審理,武漢中院將二審中案件的爭議焦點歸納為:本案的客觀事實能否通過科學技術手段還原的問題;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補償責任的問題。
關于本案的客觀事實能否通過科學技術手段還原的問題,法院認為,該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也期望努力查明案件的客觀事實,盡力去揭示案件的真相。但本案事故的發生是瞬間的,也沒有親歷者目擊整個事故經過,事故過程不可能再現。
法官也希望能夠通過科學技術手段來還原本案的客觀事實,然而在本案中,經過現場勘查及現場試驗等工作,均未能確定本案的實際侵權人。對此,法院承認,確實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客觀事實,是不可能通過現有的科學技術手段完全再現或還原的。這也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立法原因之一。因此,對于上訴人主張通過科學技術手段確定本案事實,包括楊某等13人提出的司法鑒定申請都不具備現實可行性,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補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補償責任,要看能否排除自己不是實際侵權人。如果我們能夠通過科學技術手段確定實際的侵權人,自然能夠確定上訴人是否為實際侵權人。在該方法不可行的情況下,法官所認定的事實,是運用邏輯推理、辯證關系等方法,依靠法官自身的社會生活經驗,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依照法律的規定,內心所構建確定的最大可能接近客觀真實的法律事實。
從上訴人提交的現有證據來看,確實無法達到排除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等所有可能加害的證明高度。因此,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補償責任是適當的。上訴人主張小欣怡的監護人、物業公司及一樓麻將室業主應當承擔責任,但沒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對何欣怡的損害后果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王田甜)
■連線法官■
據該案法官介紹,高空拋物案僅從表面來看,實際的侵權人僅有一人,絕大多數上訴人或者全部的上訴人都可能不是實際侵權人。但是,我們所要強調的是,在當前商業保險尚未能全面深入展開,社會保障機制尚有待于進一步健全的特殊社會發展階段,法律立法之本意在于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在實際侵權人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受害人相對于眾多可能的加害人而言,處于弱勢地位。如果非要其明確具體加害人,其損害方能獲得救濟,對受害人而言無疑雪上加霜。對于無辜的受害人予以保護,由可能成為加害人范圍內的民事主體對損害進行合理分配,是一種特殊情形下合理分攤風險的手段和方法,屬于對弱者的特殊保護。
法律之公平,在于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視同仁。上訴人與小欣怡均同住一個屋檐之下,均受到高空拋物不當行為的危害,法律規定的補償責任,不是針對小欣怡個人所設立的,而是為所有公民所設立的。今天看似不公平的補償責任,恰恰是為了上訴人及所有世紀龍城小區業主在面對明天可能發生的風險時的公平;今天對于小欣怡的特殊保護,恰恰也是明天對于上訴人及所有世紀龍城小區業主的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