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方申請對被控侵權產品拍照保全證據,符合保全條件,應予支持;但其同時申請對產品委托設計、施工合同復制保全,因上述證據在相關部門存有備案,不存在難以取得的情形,不應支持;專利侵權訴訟中技術專家可以參與訴前證據保全。
案情
2016年7月25日美國催化蒸餾技術公司(以下簡稱催化公司)向法院提出訴前證據保全申請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其“接觸構造”“脈沖流反應”發明專利權。之后,催化公司發現陜西華浩軒新能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浩軒公司)制造的烷基化垂直反應塔,其整體結構與涉案專利“接觸構造”基本相同;該烷基化垂直反應器內部的反應工藝也落入“脈沖流反應”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催化公司認為華浩軒公司實施其產品及方法專利,構成侵權行為。因烷基化垂直反應塔結構龐大,并由華浩軒公司控制,其客觀上難以獲得,故申請對華浩軒公司烷基化項目裝置的整體結構進行拍照;對烷基化項目的委托設計、施工合同復制。
裁判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催化公司以被控侵權產品位于華浩軒公司內并由華浩軒公司控制,其客觀上難以取得為由,申請對烷基化項目的裝置整體結構進行拍照保全,符合法律規定;催化公司請求對烷基化項目的委托設計、施工合同進行復制,因烷基化項目的委托設計、施工合同在相關部門存有備案,不存在難以取得的情形,且催化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委托設計、施工合同與判定被控侵權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其此項申請不符合證據保全的條件。遂裁定:對華浩軒公司的烷基化項目裝置的整體結構進行拍照;駁回催化公司申請對華浩軒公司烷基化項目的委托設計、施工合同進行復制的證據保全申請。
評析
1.訴前證據保全的法律要件及其審查標準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由此說明,訴前證據保全的條件是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證據可能滅失,既可能是客觀原因造成的,如作為證據的物品由于自身原因腐爛、變質等,也可能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被申請人可能故意毀損證據等。證據以后難以取得,是指證據雖不至于滅失,但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將來獲取它會遇到相當大的困難或者成本過高,如證人即將出國定居或者證據是唯一的侵權設備,證據持有人有可能通過技術手段使得以后無法獲取設備原貌。法院在對訴前證據保全申請審查時,應嚴格按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既要避免當事人借此程序削弱己方的舉證義務,濫用該項權利,又要在申請人確實無法提供證據時,為實現雙方的實質平等,支持申請人的合法請求。審判實踐中,對訴前證據保全通常是裁判全部支持或者全部駁回其申請。本案中,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兩項申請經審查后,認為申請人以被控侵權產品位于被申請人公司內,其客觀上難以取得,支持其對項目裝置結構進行拍照的保全申請,但對其申請在相關部門存有備案的委托設計、施工合同進行復制,因該證據不存在難以取得,且申請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合同與判定被控侵權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對其此項申請予以駁回。
2.專利侵權訴訟中技術專家可以參與訴前證據保全
知識產權案件具有專業性高、技術性強的特點。專利訴訟案件涉及各行各業的技術知識,關乎案件事實的認定。實踐中,當事人尋求技術專家對案件涉及的技術點向法庭出具專家意見,自行尋找技術專家的觀點常常受到當事人立場的左右,客觀公正性難以保障;同時,技術專家習慣于使用大量專業術語的表達,使得其意見難以對案件事實的理解產生預期的幫助效果。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了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的方式、范圍、工作職責、技術審查意見的作用等。根據上述規定,技術調查官可以根據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關技術問題參與勘驗、保全,并對其方法、步驟等提出建議。由此說明,技術調查官根據法官的要求可以參與專利侵權案件訴前證據保全工作,向法官闡明在若干技術設備中需要保全的證據,避免法官因不了解技術而出現保全不適當。換言之,由于在訴前證據保全時,案件并未進入實體審理,法庭對相關技術的理解并不全面,通過引入具有技術背景且對案件持中立態度的技術調查官,對申請人請求保全的證據通過現場勘驗、拍照、錄像等保全方式對證據進行固定,不僅能夠保障訴前證據保全的技術準確性,提高保全工作效率,更為案件的實體審理奠定基礎。本案中,因催化公司申請保全的烷基化項目的裝置整體結構系大型設備,申請人需要對其進行拍照保全,而烷基化項目的裝置整體結構復雜,為此法院邀請了技術專家參與了本案訴前證據保全,在短時間內就完成了保全工作。
3.訴前證據保全的功能及保全后申請人不起訴的處理
訴前證據保全的功能在于保存固定證據而使之不致滅失,避免權利人由于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提供涉嫌侵權產品而導致無法維護其合法利益;避免當事人盲目的提起訴訟,消耗司法資源;訴前證據保全后有利于在訴訟中進行技術特征比對和事實認定;促進當事人和解。本案中,催化公司對被保全的證據照片進行比對分析后,發現被保全的被控侵權產品照片不涉及侵犯其專利權,故在30日內未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為此,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之規定,解除了訴前證據保全,并將解除情況及時通知了被申請人。
本案案號:(2016)陜01證保2號
案例編寫人: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姚建軍